法制与经济

刑法专论

  •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的反思与维护

    王复春;张驰;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违法性的事实内容纳入构成要件,形成全体不法构成要件的概念,其产生的契机主要是为了解决正当化前提事实的错误的定性问题。采纳该理论并不会导致构成要件保障机能的丧失,相反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的来源越多,意味着构成要件该当性被严格限缩。此外,该理论也能更妥当地说明为何人们对正当化行为背后的法益破坏关系具有容忍义务。基于此,应当对通说的构成要件概念采取层级性理解,一方面,维持狭义构成要件的若干机能,并确保狭义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阻缺阶层区分带来的实益;另一方面,采纳广义构成要件概念,承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2025年02期 v.1;No.2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3K]
  • 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背信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应对

    陈小彪;钟泓立;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三类特殊背信犯罪的主体扩张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刑法迅速的扩张态势从多方面作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引发一定的司法难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背信犯罪的立法扩张本应遵循刑事治理必要性、企业特点类型性、法益保护目的性的三重立法维度,采取放缓立法周期、周全财产犯罪定位的扩张方法。立法已成,欲降低刑法扩张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刑法领域内,应对要件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寻求法定犯、结果犯、但书条款以及被害人承诺理论所指明的出罪路径,同时在量刑上给予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更为宽缓化的处理。在刑法领域外,应着力构建以前置法优先为原则的案件衔接机制、强化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正当程序保障、推动建立涉罪民营企业托管机制、在违法所得追缴中延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推动实现刑罚附随性后果最小化。

    2025年02期 v.1;No.2 12-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3K]
  • 轻罪治理体系下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王文明;

    从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设置来看,该罪显然属于轻罪范畴。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高空抛物行为,才应当将其定性为高空抛物罪,对于“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尽量通过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规制,做好刑民交叉的合理衔接;对于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具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所抛物品的破坏性或杀伤力大小、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一方面应将因“情节严重”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犯罪的情形排除;另一方面应结合其他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件的罪名进行体系性解释。通过刑法解释适当扩张轻罪(高空抛物罪)范围,从而限缩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才是轻罪治理的合理选择。

    2025年02期 v.1;No.2 2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6K]
  • 刑事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规范评价——基于一例“隔空”致人死亡案的分析

    蒋涤非;

    在一例男女因恋爱分手发生的“隔空”致人死亡案件中,对于涉案嫌疑人是否构罪,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为达到“行为入罪”的目的,有罪观点出现了扩大实质解释的做法和解释结论突破文义解释边界的现象。从解释方法的角度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事实评价过程中规范性要素的评价论证缺失,二是忽视生活经验对解释结论的限制作用,三是忽视类型思维对罪名理解的指导。为了更好地在案件处理中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融合对应,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理,提倡两个方面的转向:一是从整体事实到局部事实的转向,注重对案件局部事实的规范性评价;二是从罪名规范到罪名形象的转向,运用类型化类比的方法实现案件事实与罪名形象的匹配。

    2025年02期 v.1;No.2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8K]

法治前沿

  • 典型国家(组织)的脑机接口政策与法律样态研究

    曹艳琼;

    中国和美国的脑机接口技术发展最快且处于领先地位,欧盟和智利的脑机接口政策与法律较为完善。中国对脑机接口的整体态度是积极支持和审慎监管,注重平衡策略。美国对脑机接口的整体态度是积极支持,同时强调监管、伦理考量、促进创新。欧盟对脑机接口的整体态度是审慎的,强调风险分级监管。智利对脑机接口的整体态度是积极立法保护和严格监管。尽管不同国家在脑机接口技术的法律监管中均强调伦理和数据保护关注等,但在法律框架、监管机构、政策支持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这反映了各国在科技发展、伦理考量和社会文化背景上的差异。

    2025年02期 v.1;No.2 52-6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1K]
  • 涉人工智能的刑事法问题研究

    李训伟;

    人工智能的刑事法问题包括刑事实体法问题和刑事程序法问题。刑事实体法问题主要有:刑事责任主体理论是否适用人工智能,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底的犯罪本体论与“责任主体说”观点相左;基于自动驾驶、AI问答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人工智能犯罪过失问题受到关注的同时,人工智能的犯罪故意问题也应纳入探讨范围;基于理论前瞻性的考量,人工智能技术“参与”犯罪的定性问题,即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问题,存在研究的必要性和空间。刑事程序法问题主要有: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问题,在科技规范被大量制定、国际合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人工智能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的程序衔接效果得以在协调好科技管理类前置法与刑法的适用关系中实现。

    2025年02期 v.1;No.2 69-8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0K]

博士生论坛

  • 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抵触”的形式及其判断

    张梓建;

    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抵触”指的是审查对象与审查依据在调整同一事项时形成的直接严重的排斥关系,引发前者被责令改正、不予备案、撤销等负面后果。根据审查依据的特点,“抵触”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相抵触,考察审查对象的价值取向是否偏离党的主张的价值导向;二是同宪法相抵触,考察审查对象是否为宪法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定和国家机构规定所排斥;三是同上位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及党政联合发文、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其判断方法围绕审查对象和审查依据规范类型的异同建构。

    2025年02期 v.1;No.2 83-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2K]
  • 数据确权视阈下数据犯罪本体法益的重新厘定——数据财产权法益的证立

    李纪杰;

    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数据确权问题是厘清数据本体犯罪法益内涵的前置问题。现有关于数据本体犯罪的法益观点皆存不足之处。究其根本,是该类观点未仔细辨明是否存在数据权利、数据权利包括几类以及数据权利归属何人等问题。社会客观事实的巨大改变,即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迫使数据本体犯罪的法益内涵必须做出与时代同步的解释。应当首先在《民法典》第127条的基础之上将数据权利的内涵确定为数据财产权,其次将数据本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也认定为数据财产权。数据财产权法益说符合现行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且可以合理评价爬取数据和使用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等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2025年02期 v.1;No.2 97-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重塑轻罪治理格局:效率与公正的双重奏

    张贵猛;

    轻罪治理既承担着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完善犯罪治理法律体系、强化国民规范意识的重任,也面临着轻罪不轻、附随后果严苛及诉讼程序繁复等多重挑战。重塑轻罪治理的格局,需遵循犯罪结构变迁的驱动逻辑,把握治理理念革新的内生逻辑,顺应司法实践演进的应然逻辑。具体而言,理念革新是前提,必须扭转轻罪治理观念偏差,树立科学、合理的轻罪治理观;后果纾困是关键,要通过规范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规则、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等举措,减轻轻罪对个体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程序优化是保障,需通过优化强制措施的适用、细分简易与速裁程序的功能、扩张裁量不起诉等措施,实现诉讼减负、程序出罪,提高轻罪治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2025年02期 v.1;No.2 111-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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