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经济

名家特稿

  • 构建我国自主的法学理论之路——以我国百年来的法学史为分析对象

    严存生;

    世界上没有单独存在的普适性文化,有的是分别存在的各民族、各国家的文化。因此,每种文化都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的,即各有其独特的精神和表现方式。法学理论是一个由概念、原理构成的关于法的知识体系,属于文化知识中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应有其自主性,即与其文化相对应的一套话语体系。但由于近代我国遭到西方列强的侵略,长时间政治上不完全独立,因而一些人想通过向西方学习来改变这一状态,提出了“以西方为师”的口号,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如从西方引进了一系列学科,包括法学,此称之为“西学东渐”。但事与愿违,我国现有的许多学科,至今仍缺乏自主性,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也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百年来,我国“以西方为师”的历史是受苦受难的历史,它证明了文化自主的重要性。文章辩证地分析了这一段历史,对如何构建我国自主的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抛弃“以西方为师”的观念,回归中华文化;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我国古代有价值的法文化,并以之为基础,结合当今世界的现实,建构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理论。

    2025年06期 v.1;No.6 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5K]

刑事司法

  • 我国轻微罪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证成与核心要点

    吴迪;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我国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举措有利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进一步促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我国现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其他轻微犯罪领域则缺乏相应的规范支撑。基于我国犯罪结构转型与轻微罪的扩张化,可在立足实践的基础上对轻微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进行理论证成,提出明晰犯罪记录的封存范围、设置合理的封存考验期、明确司法封存的路径、确定封存效力的溯及领域等核心要点,助力我国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

    2025年06期 v.1;No.6 13-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9K]
  • 正犯视角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范属性与司法适用

    吴浩;

    正犯是一次责任,共犯是二次责任,共犯的可罚性源于正犯之不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属于共犯的正犯化,理论上存在分歧。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应当坚持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原则,将本条文解释为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量刑规则的属性,不仅严格遵守共犯教义学理论,而且没有扩大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处罚范围。不过,在具体适用中,理论与实务关于本条文“情节严重”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须进行实质判断;同时,应当坚持共犯从属性原理与责任主义,以实现定罪与量刑上的合理、公正。

    2025年06期 v.1;No.6 24-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4K]
  • 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进路

    何永福;

    实践中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率较低,且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不高。其障碍在于未明确不予量刑从宽情形、未明确量刑从宽幅度、检察官难以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被害人保障机制不完善、缺乏解决事实争议的有效机制。应采取明确重刑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予量刑从宽的情形及量刑从宽幅度、建立健全检察官提出准确量刑建议的机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建立有效解决事实争议的机制等措施加以应对,以促进重刑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2025年06期 v.1;No.6 39-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0K]
  • 智能量刑视域下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与限缩

    黄丽娜;

    智能量刑系统在提升审判效率,保证类案同判方面成效显著。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保证刑法的灵活适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引入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算法决策与传统法官裁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较大差异。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通过深度融合的发展路径来实现两者的和谐互促是一个选择。法官的主导地位需要明确,厘清算法决策的介入边界,打造人机协同量刑模式来规避劣势、发挥优势。在保护法官的主体地位、发挥法官能动性以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要利用智能量刑系统给予法官一定的指引与规制,避免权力滥用、错用造成司法不公。

    2025年06期 v.1;No.6 52-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9K]

民法研究

  •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政策考量

    杨德群;

    尽管“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分离了资格权的用益物权,但因受“继承主体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性与有偿性”等因素制约,其在继承上受到诸多限制。本文以法政策为视角,通过考察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历史沿革,探索其发展规律与趋势。本文立足于政策的正当性、合法性与实践性,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政策法律化的合理性以及政策对立法的预设,着眼于法与政策的互动优化,诠释基于政策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中使用权继承立法的疑难问题。本文提出可以通过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体资格、合理建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期限性与有偿性等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2025年06期 v.1;No.6 62-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2K]
  • 后《民法典》时代亲子关系规范的实践省思与路径重置

    孟晓丽;

    监护制度是弥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将父母与父母之外的其他适格主体统一适用监护制度模式,未能凸显亲子关系的人伦属性和父母对子女的首要责任,也未能准确反映出父母身份与其他监护人的差异。未来立法应当识别两者之间的不兼容特质,保持各自独立位置并协同发挥专属功能,明晰弥补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直接、间接两种路径,一是“父母照顾”—子女的直接弥补;二是“他者监护”—“父母照顾”—子女的间接弥补。二元主义的区分模式,有助于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

    2025年06期 v.1;No.6 72-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2K]

信息与数字法学

  • 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局与路径重构——基于二次干预的视角

    倪蕴帷;

    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问题,不仅是初次干预中的私权定义及行使问题,也是对二次干预下的非效率因素进行修正和调节的问题。受制于侵权救济的非完整性、同意的非自主性和信息的非个人性,围绕个体信息管理过程建构的同意机制难以发挥实质作用。数字平台经济中的权力移转及私权挤出效应所带来的,是对个人决策过程的整体扭曲,而这种扭曲并不能凭借私法规则的内部调整加以消解。从欧洲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包括德国、意大利等在内的多国执法机构都不约而同地绕过知情同意机制,通过引入竞争法和消费者法中的相关规则,形成以多部门法相融合、强调二次干预的复合型保护路径。

    2025年06期 v.1;No.6 8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1K]
  • 学术文献数据库特许经营的可能与限度——知网垄断案的反思

    曹国龙;

    知网全称为“中国知网”,属于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其垄断地位源于政府管制。对其适用《反垄断法》虽有一定作用,但不足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自然垄断产业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应通过行政特许来引入市场竞争。中外学术文献数据库的市场竞争均以失败告终,这凸显了学术文献数据库的公益性及其在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应属于自然垄断产业。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不局限于知网,应当对这一体系内的资源进行规模整合和开放。若采取特许经营,应明确经营期限,确保市场准入阶段的竞争性,准入后,经营者应“公平、合理、无歧视”地进行交易。对于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以外的竞争性学术文献数据库,应以提高检索效率为核心竞争力并贯彻竞争中立原则,以实现学术文献数据库市场的有效竞争。

    2025年06期 v.1;No.6 95-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4K]

立法与司法改革

  • 从诗歌看郑观应的法律改革观

    梁文生;

    郑观应通过诗歌表达思想,从其创作的诗歌的角度可以探讨他的法律改革观。郑观应因长时间接触洋务形成了国际视野,拥有国家主权意识,认识到只有通过法律改革,国家利益才能得到国际公法的维护。倡议法律改革在郑观应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他把法律纳入国之根本的“体”的范畴,认为法律是强国和爱国的措施。郑观应提出,立宪法、设议院是法律改革的首要任务,通过宪法确立权力边界、议院搭建问题渠道,可以打破官吏对上下层联系的垄断与阻隔,促进改革。郑观应认为法律改革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移植西方法律;二是重视国际法;三是刑罚文明化,减少酷刑;四是制定商律;五是移植西方的律师和陪审团制度;六是制定报律;七是选拔熟悉律例的官员。郑观应主张改革应有先后顺序,但所有改革都处在同一变法阶段。法律改革是制度之变,与器物之变和文化之变地位相等,这既体现郑观应“体用兼备”的思想,也体现他对法律改革的重视。

    2025年06期 v.1;No.6 106-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7K]
  • “小微型”检察院人员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李科;

    “小微型”检察院面临人员限定条件下的全面履职难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传统的科层式人员管理结构发生改变,“小微型”检察院内设部门普遍实行分组管理。检察小组在组织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在人员管理上实行小组自决和自发管理,在司法责任制体系内与部门负责人实现权责共担。检察小组形式的团队管理展现出人员设置的灵活性、人员管理的扁平化和部门内部的多中心化等制度优势,有助于“小微型”检察院形成分工明确、横向协作、总体统筹的一体综合履职机制。因此,“小微型”检察院未来应围绕检察小组的管理属性,建构“差异化、责任制、团队式”的人员管理制度。

    2025年06期 v.1;No.6 117-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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