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复春;张驰;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将违法性的事实内容纳入构成要件,形成全体不法构成要件的概念,其产生的契机主要是为了解决正当化前提事实的错误的定性问题。采纳该理论并不会导致构成要件保障机能的丧失,相反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的来源越多,意味着构成要件该当性被严格限缩。此外,该理论也能更妥当地说明为何人们对正当化行为背后的法益破坏关系具有容忍义务。基于此,应当对通说的构成要件概念采取层级性理解,一方面,维持狭义构成要件的若干机能,并确保狭义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阻缺阶层区分带来的实益;另一方面,采纳广义构成要件概念,承认消极构成要件要素理论。
2025年02期 v.1;No.2 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3K] - 陈小彪;钟泓立;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三类特殊背信犯罪的主体扩张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刑法迅速的扩张态势从多方面作用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引发一定的司法难题。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背信犯罪的立法扩张本应遵循刑事治理必要性、企业特点类型性、法益保护目的性的三重立法维度,采取放缓立法周期、周全财产犯罪定位的扩张方法。立法已成,欲降低刑法扩张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刑法领域内,应对要件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寻求法定犯、结果犯、但书条款以及被害人承诺理论所指明的出罪路径,同时在量刑上给予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更为宽缓化的处理。在刑法领域外,应着力构建以前置法优先为原则的案件衔接机制、强化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正当程序保障、推动建立涉罪民营企业托管机制、在违法所得追缴中延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推动实现刑罚附随性后果最小化。
2025年02期 v.1;No.2 12-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3K] - 王文明;
从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设置来看,该罪显然属于轻罪范畴。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高空抛物行为,才应当将其定性为高空抛物罪,对于“情节较轻”的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尽量通过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规制,做好刑民交叉的合理衔接;对于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具体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所抛物品的破坏性或杀伤力大小、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对“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一方面应将因“情节严重”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犯罪的情形排除;另一方面应结合其他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条件的罪名进行体系性解释。通过刑法解释适当扩张轻罪(高空抛物罪)范围,从而限缩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才是轻罪治理的合理选择。
2025年02期 v.1;No.2 29-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6K] - 蒋涤非;
在一例男女因恋爱分手发生的“隔空”致人死亡案件中,对于涉案嫌疑人是否构罪,处理意见分歧较大。为达到“行为入罪”的目的,有罪观点出现了扩大实质解释的做法和解释结论突破文义解释边界的现象。从解释方法的角度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事实评价过程中规范性要素的评价论证缺失,二是忽视生活经验对解释结论的限制作用,三是忽视类型思维对罪名理解的指导。为了更好地在案件处理中实现事实与规范的融合对应,实现案件的妥当处理,提倡两个方面的转向:一是从整体事实到局部事实的转向,注重对案件局部事实的规范性评价;二是从罪名规范到罪名形象的转向,运用类型化类比的方法实现案件事实与罪名形象的匹配。
2025年02期 v.1;No.2 38-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