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俐萌;
立法模式既是法的产生模式,也是立法权的运作模式,是一国立法风格和法治面貌的集中显现。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标志着“成文法”时代正式开启。随着秦朝“法治主义”的盛行,直至秦亡汉兴,汉统治者在思索秦政之失的同时,也意识到了秦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在尖锐批判的同时又有所继承和发展,并逐渐确立起一套简约立法模式。简约立法模式强调立法改革的渐进性和连续性,十分注重法律的稳定性、灵活性和系统性,具有简明、开放、宽缓、务实的显著特色和优势。这一立法模式在中国传统立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发展和完善不仅是传统立法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象征,也与王朝的繁荣兴盛紧密相关,是真正处于主流的中国传统立法模式,对后世立法影响颇深,可以为我国当前立法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关键启示。
2025年04期 v.1;No.4 89-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5K] - 张梁;
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残疾人基本医保权利设置目的和权益内容均具有特殊性。从权利归类角度分析,残疾人基本医保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同时包含部分消极权利内容;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也是一种兼具公法权和私法权特征属性的权利。从权利形态角度分析,残疾人基本医保应有权利之内在属性,包括客观存在性和先在性、抽象性、想象性以及发展性。残疾人基本医保法定权利之权利主体为一般残疾人和特殊类型残疾人;权利客体包括涉及基本医保权益的相关行为和物质提供;权利内容包括以待遇权为核心的多种具体权利等。在此基础上审视当前我国残疾人基本医保权利法律保障情况,可知存在上位法规范设计欠缺、权利主体分类粗放、权利内容和权利实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残疾人基本医保权利保障的路径。
2025年04期 v.1;No.4 103-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0K] - 张隆淇;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为应对行政争议多发频发、复杂多元的现实挑战,传统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借由“治理”和“实质性”要素,升级迭代为多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治理机制。现阶段,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主体之间缺乏衔接配合,存在制度性竞争压力,有待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有机整体。在多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治理机制中,行政机关宜定位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审判机关应作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防线”,检察机关须发挥补强作用,信访机关须扮演“补充兜底”角色。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主体之间的联动形成制度合力,推动多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治理机制衔接顺畅、运转有效。
2025年04期 v.1;No.4 11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0K] 下载本期数据